第四十六回下(2 / 2)

祸起萧墙 周中 916 字 21天前

乙方:鬃巍房地产开发公司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,本着诚实信用等价有偿,公平公正的原则,经甲、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,以兹共同遵照执行:

第1条委托事项。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代建商品房400套;

第条委托费用。甲方在接钥匙时,应向乙方支付完成第1条款委托事项的房款170元/平方米。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按照房屋交易规定各自执行制度;所有卖房款项存入指定银行,经信与鬃巍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方能支取;待经信总公司拿到房子钥匙,取消经信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取钱资格;

第条委托时间从合同签订日起,到004年6月1日前交房;

第4条付款时间自主体建成一半付款0%,主体建起日付房款的70%,交房钥匙时,付清剩余10%;

第5条违约责任

5.1本协议生效后,甲、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协议,应按委托费用总额的5%向对方支付违约金;

5.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委托包干费用的,应每日按当期应付费用的5%向乙方支付违约金。如逾期超过0天,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,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,乙方有权不退还已为该项目支付的全部款项。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,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赔偿款。

5.乙方未按本合同第条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,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,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费用总额的5%向甲方支付违约金。但是因为甲方逾期支付委托费用导致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委托事项的,应相应的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。

第6条争议的解决

如本合同各方就本合同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的,应首先协商解决;若协商不成,应向泾渭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,仲裁适用该会之《仲裁规则》,仲裁裁决书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

本协议一式二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
本协议经甲、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
甲方:泾渭市经信总公司

乙方:鬃巍房地产开发公司

二00三年1月5日

张志立这回不再请示夏宇彦,自作主张审阅完合同草拟文本,修改了几个字,交个宋忠全权处理。王嘉钰把草案交给经济信息监督办公室打字员,让她打印排版,印发所有购房人,围绕制约与反制约的一场风暴是否又要出现?多灾多难的经信总公司能否逃过一劫。?(未完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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